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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广东巴蜀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巴蜀文化研究会,其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Bashu Civilization,缩写为GBCA。


    第二条 广东巴蜀文化研究会是主要以广东境内热爱巴蜀文化的人员和支持巴蜀文化发展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民间公益团体。


    第三条 广东巴蜀文化研究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研究和传播巴蜀文化,促进巴蜀文化与岭南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为川、渝、粤三地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和谐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文化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9号广东大厦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传播巴蜀文化。


       2、开展巴蜀文化与岭南文化的交流活动。


       3、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文化服务。


       4、资助文化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吸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其入会申请条件和程序为:


            1、热爱巴蜀文化,为人正派、品行端正,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可申请加入研究会;


            2、申请者填写会员申请表,秘书处或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纳会费发给会员证即入会成为会员。


            3、对研究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经秘书长以上领导提名,经他本人同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免交会费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2、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3、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4、对研究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定期交纳会费。


       2、积极参加研究会的各种活动。


       3、遵守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4、主动为本会提供必要的支持。


           5、主动帮助其他会员。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决定会员代表的除名。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5、审议本会的财务报告。


     6、决定本会的终止。


     7、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会员大会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制定或批准研究会的相关制度。


        6、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代表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到会人数的2/3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从常务理事中推举一人担任监事长,监事长负责监督本会财务和相关工作,代表会长检查秘书处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会长是本会的最高领导,负责领导和管理本会。

  

       2、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3、提名理事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


      4、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代表本会签署有并的重要文件和出席重要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团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4、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方案管理和收支财务,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保证财务审批程序规范、收支透明、会计资料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文化厅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文化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